为规范社区服务用房规划建设与管理,市房地产管理中心代市政府起草了《濮阳市社区服务用房规划建设移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于2016年9月15日前发送至pyzcfgk@163.com。 濮阳市社区服务用房规划建设移交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服务用房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服务用房是指社区工作办公、物业服务、公共服务站、老年之家、居民学校、社区卫生室、社区警务室及居民文化体育活动中心等公共用房。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条 规划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对新建小区按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至四标准配备建设社区服务用房。 新建居住社区(小区)包括:商品住房项目、建成区片区改造项目、城中村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第四条 规划部门应将社区服务用房的相关规划指标列入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条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中落实社区服务用房的建设规模、位置和规划指标。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规划报建时,应将社区服务用房的规模、具体位置等内容纳入建筑工程报建图内,并与其他住宅工程同时报批、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 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将社区服务用房的位置及面积标注清晰,与小区所在办事处(乡、镇政府)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移交社区服务用房承诺书,并向房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移交与管理 第七条 规划部门在进行规划验收时,要通知当地民政部门参加,严格核实社区服务用房的具体类别、建筑规模、设置位置等规划指标。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八条 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民政、住建、国土、规划、房管、综合执法等部门监督下,由办事处(乡、镇政府)、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对社区服务用房进行承接查验。承接查验完成后,社区(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向业主委员会交付社区服务用房;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向办事处(乡、镇政府)交付社区服务用房。 未经承接查验和公示,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社区服务用房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不得买卖和抵押,不经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租赁。 第十条 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负责对社区服务用房的管理,及时掌握房屋及设施的使用情况,定期排查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县(区)民政、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社区服务用房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四章 追缴与处罚 第十一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市规划部门制定的《2002年-2015年规划批准住宅项目社区用房统计表》和提供的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具体实施规划批准的住宅项目社区服务用房的摸底调查工作,市民政、住建、规划、房管等部门进行配合。 第十二条 2003年1月1日以后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未按规划设计建设社区服务用房的,由市民政、规划、综合执法等部门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以购置、置换、租赁、货币补偿等方式进行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罚,直至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2003年1月1日以后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标准移交社区服务用房的,由市民政、住建、规划、房管、综合执法等部门联合进行追缴;拒不执行追缴的由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追缴。 第十四条 2003年1月1日以前已建成居住区缺乏社区服务用房或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新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解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研究制定本县有关政策。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